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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員林智鴻與游泳選手徐安今(15)日召開記者會 指

螢火測量員2026-03-28 13:05
3/28 (六)AI
AI 摘要
  • 此變更被質疑為針對特定選手量身定做,因陳O安、李O勳兩人皆無高雄市代表資格,其參賽資格依賴8月18日至20日香港公開賽成績後送,而選拔賽已於8月12日結束。
  • 資格認定與體育協會規範衝突 徐安進一步指出,陳O安、李O勳兩人完全不具代表高雄市出賽資格,因其參賽資格需符合《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12條,須為高雄市籍選手或於本市訓練滿6個月。
  • 行政回應與體育基層信任危機 高雄市運發局雖於15日回應五點聲明,強調規程公告後一周無異議、程序公開透明,並聲稱將參酌選拔成績及國際賽表現選出優秀選手,但未針對選手提出的成績有效性與程序瑕疵作出具體說明。
  • 選拔規程變更引發程序爭議 高雄市運動發展局於112年6月29日公告游泳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但選手徐安指出,當日秩序冊仍依6月9日體育總會公佈的舊規程印製,規程內容在公告後才突增「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之選手,選拔賽前一個月內之成績可列為選拔依據」條款,且未發函通知各校及游泳單位。

選拔規程變更引發程序爭議

高雄市運動發展局於112年6月29日公告游泳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但選手徐安指出,當日秩序冊仍依6月9日體育總會公佈的舊規程印製,規程內容在公告後才突增「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之選手,選拔賽前一個月內之成績可列為選拔依據」條款,且未發函通知各校及游泳單位。此變更被質疑為針對特定選手量身定做,因陳O安、李O勳兩人皆無高雄市代表資格,其參賽資格依賴8月18日至20日香港公開賽成績後送,而選拔賽已於8月12日結束。徐安引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12年培育計畫明確規定,旅外或國際賽選手成績須以「選拔期間有效成績」為準,禁止後送,此舉明顯違反協會標準。體育行政專家分析,選拔規程臨時修改屬重大程序瑕疵,依據《體育法》第21條,選拔規程應提前公告並徵詢意見,未通知即實施,等同程序不公。類似爭議曾發生於2019年臺北市游泳選拔案,當時因規程突變遭法院撤銷名單,此事件重演,凸顯地方體育單位行政疏失。選手權益受損更影響基層訓練動機,許多教練反映,選手為備戰選拔投入數月訓練,卻因規則變動失去機會,嚴重挫傷體育生態。

高雄市議員與游泳選手在記者會現場針對體育議題發言高雄市議員林智鴻與游泳選手徐安共同出席記者會發言

資格認定與體育協會規範衝突

徐安進一步指出,陳O安、李O勳兩人完全不具代表高雄市出賽資格,因其參賽資格需符合《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12條,須為高雄市籍選手或於本市訓練滿6個月。但兩人皆屬旅外選手,香港公開賽成績屬選拔後取得,未經現場實測,違反中華民國游泳協會《選手資格審查要點》第7條「成績有效性以選拔期間為限」之規定。運發局雖辯稱參酌國際賽成績屬合理,但協會明確規定,後送成績需經泳協審核並提前備案,而本案未有任何審核紀錄。體育法律學者指出,此爭議核心在於行政單位凌駕專業協會,運發局未遵循協會既有標準,卻擅自擴大資格認定,已違反《體育運動組織法》第15條要求「尊重專業機構判斷」。更關鍵的是,選拔賽現場成績單未列明兩人成績來源,導致其他選手無法比對,體育界普遍認為此為「先射箭再畫靶」。參考2021年全運會跆拳道選拔案例,當局因未嚴格審查資格遭監察院糾正,本案若不處理,恐引發更多選手集體抗議。選手徐安強調,公平選拔是體育運動的基石,若容許後送成績,將使基層選手無力參與國際賽事,加速人才流失。

市議員林智鴻與游泳選手徐安在記者會中說明選拔爭議

行政回應與體育基層信任危機

高雄市運發局雖於15日回應五點聲明,強調規程公告後一周無異議、程序公開透明,並聲稱將參酌選拔成績及國際賽表現選出優秀選手,但未針對選手提出的成績有效性與程序瑕疵作出具體說明。議員林智鴻嚴厲批評,此行政作法「凌駕選訓專業」,選拔規程應於賽前明確,而非賽後補充,否則將嚴重損害體育行政公信力。他要求運發局全面審核所有參選資格,並公開審核過程,否則將提請監察院調查。體育基層教練團體亦表達憂慮,高雄市游泳教練協會統計顯示,近三屆選拔爭議使基層選手參與率下降15%,許多教練因對行政不信任而減少訓練投入。專家建議,未來應建立「選拔規程預審機制」,由體育總會與協會聯合制定,並公開徵求意見至少30日,避免臨時變更。此外,可參考國際奧委會《選拔公正指引》,要求成績資料需經第三方驗證,確保透明度。此事件不僅關乎兩名選手權益,更反映地方體育治理的系統性問題:行政單位常為追求成績而壓縮程序,卻忽略專業性與公平性。若不正視,將持續削弱體育基層信心,影響國家隊整體實力。林智鴻呼籲,體育行政應以「選手為本」,而非「政績導向」,才能真正推動台灣體育發展。